
日前,某物流公司不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议书》要求予以打消一案,我院一审讯断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流公司对该讯断不平,上诉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执法正确,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严某是通过网上公布应聘信息的方式联系到了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入职到了某物流公司,双方对人为等举行商议后,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便指派严某事情,严某在装运货物时受伤,经《仲裁裁决书》认定,某物流公司与严某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此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所观察的事实及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严某属于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划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元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元负担举证责任。
” 某物流公司认为严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伤,某物流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某物流公司既未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在诉讼历程中所提交证据也不能证实其与严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严某的伤害不组成工伤。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议书》事实清楚,适用法例正确,法式正当。行政审判事情,既要充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又要坚持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既要注重依法掩护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又要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院在审理各种行政案件历程中牢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正义”的目的,坚持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同时,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有效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严格依法服务,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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