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得救展现出的,是可以减刑的,但也要合乎减刑的条件。那么接下来小编成给大家讲讲孕妇犯罪后可以减刑吗?减刑的限于条件是什么的科学知识内容,青睐读者理解。
减刑是所指被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继续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严肃遵从监规,拒绝接受教育改建,确实得救展现出,不致再行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不予提早获释的一种刑罚继续执行制度。限于减刑的对象不能是被被判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重罪以及因杀人、发生爆炸、偷窃、强奸、杀害等暴力性犯罪被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而《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尤其规定关于孕妇的减刑制度,被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继续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继续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限于减刑。
所以若孕妇犯罪后合乎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减刑的限于条件是什么条件限于减刑必需合乎法定的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规定,限于减刑必需遵从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限于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归属于重罪和因蓄意杀人、强奸、偷窃、杀害、纵火、发生爆炸、投入危险性物质或有的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
减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早获释,同时,国家并不回避对其继续执行仍未继续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要求了减刑呼吸困难用作被被判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严肃遵从监控,拒绝接受教育改建,确实得救展现出,没再行犯罪的危险性,这是限于减刑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不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该指出“确实得救展现出”:无罪伏法;遵从罪犯改建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大力参与政治、文化、技术自学;大力参与劳动,爱护公物,已完成劳动任务。“没再行犯罪的危险性”,除合乎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不应根据犯罪的明确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继续执行中的一贯展现出,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减刑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到。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做到限于减刑的实质条件,还需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为了秉持对未成年罪教育、教化、挽回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的减刑在掌控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依法有助于限制。第二、 对罪行相当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性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减刑。
(三)法定的刑罚继续执行时间条件 减刑只限于于早已继续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继续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继续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严肃遵从监规,拒绝接受教育改建,确实得救展现出,没再行犯罪的危险性的,可以减刑。如果有类似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不受上述继续执行刑期的容许。“对重罪以及因蓄意杀人、强奸、偷窃、杀害、纵火、发生爆炸、投入危险性物质或者有的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
“对犯罪分子要求减刑时,应该考虑到其减刑后对所居住于社区的影响。” 为了使减刑制度的运用有适当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类似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不受上述继续执行刑期的容许。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类似情况”不应还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根本性发明创造或引人注目的立功展现出; (2)罪犯早已基本失去活动能力,并有得救展现出,减刑后会再行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用于; (4)罪犯家庭有类似艰难,须要本人照料,催促减刑的,在司法实践中,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获取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尤其相当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更进一步秉持未成年人保护法,继续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施教育、教化、挽回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继续执行期间确实得救展现出,不致再行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必须,对某些具备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限于减刑; (7)其他类似情况。减刑的考验期限是多久犯罪分子的减刑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继续执行的有所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减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继续执行完的刑期,即宣告减刑时原判刑罚的剩下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减刑考验期限则不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被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减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考验期限,从减刑之日起计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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